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三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正淮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