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0五九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判決正本法官欄內「法官蘇素娥」,應更正為「法官黃聰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內法官「蘇素娥」係誤載,應予更正為「黃聰明」,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黃聰明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