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選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選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茂松 律師右上訴人因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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