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04號上訴人即原告富廣鑫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倍裕建材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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