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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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1067號上訴人富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被上訴人憶廣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