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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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594號
上訴人長豐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黃金洙 律師 葉鞠萱 律師被上訴人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將繕本或影本逕送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或影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董曼華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在原審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