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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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7號再審原告丁○○再審被告丙○○
甲○○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94年度再易字第3號案件(下稱前審)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前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下同)39,516元,扣除再審原告前已繳納26,344元,尚應補繳1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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