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上訴人富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一五一八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貳萬肆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捌仟零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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