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48號原告 林登福
號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二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