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弘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
仟捌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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