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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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HOANGTHIDIUNGUYET(黃瑤月)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OANGTHIDIUNGUYET(中文名黃瑤月)前因輸入及販賣禁藥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62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被告已履行上開緩起訴條件,並於民國114年6月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確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小川令 疤痕貼」2包、「Sancoba®ophthalmicsolution0.02%」、「V.ROHTO®VITAMIN」、「V.ROHTO®COOL」、「V.ROHTO®Lycee」、「V.ROHTO®DRYEYE」、「V.ROHTO®MINERALTEAR」6種眼藥水共6瓶(原誤載為7瓶應予更正),應以藥品列管,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明文規定。次按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禁藥,係指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而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2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662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653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4年6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二)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均應以藥品列管,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4月20日FDA器字第1120009136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4月1日FDA藥字第1130008321號函等附卷可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621號偵查卷宗(下稱系爭偵查卷宗)第6頁、第109頁正反面】。而依聲請書所載,請求沒收之眼藥水僅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並不包括扣案之「ROHTO®ANTIBACTERIAL」眼藥水1瓶(此眼藥水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4月1日FDA藥字第1130008321號函文說明七所示:該產品標示SodiumSulfamethoxazole、e-AminocaproicAcid、ChlorpheniramineMaleate、DipotassiumGlycyrrhizinate等成分,惟查無用法/用量或用途/作用/效能說明等中英文詳細資料,故尚難據以判定其屬性,無從認定屬須以藥品列管之物),因此數量合計應為6瓶,聲請書誤載為7瓶,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三)被告於偵查中坦承,附表所示之禁藥為自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並上網公開販賣之物(系爭偵查卷宗第116頁反面),足認附表所示之禁藥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復依卷內資料,無事證顯示附表所示之禁藥業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先行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依前揭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產品屬性內容

相關函文

1

小川令疤痕貼(含外盒)

2包

該產品內含デプロドンプロピオン酸エステル(DeprodonePropionate)成分之外用製劑,宣稱「外用副腎皮質ホルモン剤(外用皮質類固醇)

」、「このお薬は皮膚疾患のためのステロイド薬です(本品用於治療皮膚疾病之類固醇藥物)」等用途,應以藥品列管。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4月20日FDA器字第1120009136號函

(系爭偵查卷宗第6頁)

2

「Sancoba®ophthalmic

solution0.02%」眼藥水

1瓶

該產品標示有效成分1ml中含シアノコバラミン(Cyanocobalamin)0.2mg等成分,宣稱作為「調節機能改善点眼剤」之用途,該品應以藥品列管。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4月1日FDA藥字第1130008321號函

(系爭偵查卷宗第109頁正反面)

3

「V.ROHTO®VITAMIN」眼藥水

1瓶

該產品內含PotassiumL-Aspartate、PyridoxineHydrochloride、SodiumChondroitinSulfate、d-a-TocopherolAcetate及ChlorpheniramineMaleate等成分,標示「

EYEDROPS」,宣稱「FORBLURRYEYES」等效能,該品應以藥品列管。

4

「V.ROHTO®COOL」眼藥水

1瓶

該產品內含PotassiumL-Aspartate、Allantoin、PyridoxineHydrochloride(vitmainB6)、TetrahydrozolineHydrochloride及ChlorpheniramineMaleate等成分,標示「EYEDROPS」,宣稱「Multi-formulationfortiredeye,redeye,itchyeyerelief」等效能,該產品應以藥品列管。

5

「V.ROHTO®Lycee」眼藥水

1瓶

該產品內含TetrahydrozolineHydrochloride、ChlorpheniramineMaleate、Cyanocobalamin(Vitamin12)、PyridoxineHydrochloride(vitmainB6)、PotassiumL-Aspartate及ZincSulfate等成分,標示「EYEDROPS」,宣稱「Multi-fomulationforredeye,itchyeyeandtiredeyerelief」等效能,該產品應以藥品列管。

6

「V.ROHTO®DRYEYE」眼藥水

1瓶

該產品內含Hydroxyethylcellulose、SodiumChondroitinSulfate、BoricAcid、SodiumChloride、PotassiumChloride等成分,標示「EYEDROPS」,經查我國核准類似處方之藥品許可證,該產品倘使用於人體,則應以藥品列管。

7

「V.ROHTO®MINERALTEAR」眼藥水

1瓶

該產品內含SodiumChloride、SodiumBicarbonate、PotassiumChloride、CalciumChlorideHydrate、SodiumChondroitinSulfate、Hypromellose、BoricAcid、SodiumBorate等成分,標示「EYEDROPS」,經查我國核准類似處方之藥品許可證,該產品倘使用於人體,則應以藥品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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