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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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守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5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守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葉守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4年1月24日釋放出所,再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釋放通知書等資料在卷可參,被告前揭施用毒品犯行,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請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機構鑑驗,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證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扣案物,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毒品吸食器(玻璃球含軟管1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1月6日慈大藥字第1140210053號函及所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627號
2
塑膠管1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1月6日慈大藥字第1140210053號函及所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6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