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夏興國
相 對 人 李文成
上列聲請人與李文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李文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1
年度中小字第954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請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相關費用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后里區公所101年1月急難救助金(生活扶
助)支票影本、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醫療
者清寒者清寒證明書影本、現無工作證明影本、行政院衛生
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影本等件為證。且本院查聲請人尚無其
他不符訴訟救助之情形,而聲請人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
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
之結果,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