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43歲民統一編號: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5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2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