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小調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調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康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庭甄
相 對 人  陳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萬里區,有戶籍謄本1紙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至聲請人雖陳稱相對人之居所在新北
市○○區○○街○○○巷○○號13樓之3,然綜觀聲請人提出兩
造間之委任承諾合約書亦無法看出其簽約地點(訴之原因事
實發生地)在本院轄區,是其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云云,顯屬
無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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