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236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陳廣陳憲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
行)申請魔力現金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該卡於自動付款機器辦
理借款、轉帳支出款項,並約定借款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利
息,惟被告自民國95年2月18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致積欠寶
華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嗣寶華銀行於95年12月
27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挺鈞公司),並公告債權讓與,挺鈞公司復於99年1月13日將該
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
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新聞紙等為證,且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
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天化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