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張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六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