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9日起至134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7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1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10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656,681元②1,915,56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借據影本2件、放款帳戶主檔畫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9-3│建│0│00│1516│10000分之79│└──┴───┴────┴───┴───┴─┴──┴──┴────┴──────┘┌─────────────────────────────────────┐│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1│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5層樓房│10│10│平│鋼筋│12│平│全部│││36│建平十七街33│平區新南│鋼筋混凝│1.│1.│方│混凝│.8│方│││││號6樓之2│段39-3│土造│83│83│公│土造│5│公││││││地號││││尺│││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207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三││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21│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5層樓房│12│12│平│40分之│││67│建平十七街31│平區新南│鋼筋混凝│99│99│方│1││││號地下3層│段39-3│土造│.4│.4│公││││││地號││0│0│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207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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