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下列附表編號四、五之罪,減如附表編號四、五所載之刑。所犯附表編號四、五之罪,與附表編號一至三前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下列附表編號四、五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四、五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犯之罪,雖亦合於減刑之規定,然前已經本院裁定減刑在案,乃聲請就上開案件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6年2月28日│96年3月17日│96年4月9日│96年2月15日│96年4月4日│├─────┼───────────┼───────────┼───────────┼───────────┼───────────┤│偵查機關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6年度偵字第7241號│96年度偵字第7241號│96年度偵緝字第1724號│96年度撤緩偵字第74、75│96年度撤緩偵字第74、75││││││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429號│96年度簡字第2429號│96年度簡字第4138號│97年度訴字第19號│97年度訴字第19號││實├───┼───────────┼───────────┼───────────┼───────────┼───────────┤│審│判決│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96年12月18日│97年2月29日│97年2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2429號│96年度簡字第2429號│96年度簡字第4138號│97年度訴字第19號│97年度訴字第19號││決├───┼───────────┼───────────┼───────────┼───────────┼───────────┤││判決確│96年9月12日│96年9月12日│97年1月18日│97年3月21日│97年3月2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應予減刑│應予減刑││國九十六年││││減為有期徒肆月│減為有期徒肆月││罪犯減刑條│││││││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