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及如附表所示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九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及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判決書二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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