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婚字第36號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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