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羅凱鴻 │臺灣土地銀行台東分│96年11月2日│200,000元│AWB0000000│││││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