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原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

被告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調取上開民事事件之卷宗,查明該民事事件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業足供本件當事人進行攻擊防禦及言詞辯論等訴訟之進行,以作為本院判斷之參酌。準此,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判意旨,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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