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
被告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調取上開民事事件之卷宗,查明該民事事件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業足供本件當事人進行攻擊防禦及言詞辯論等訴訟之進行,以作為本院判斷之參酌。準此,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判意旨,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