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8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古東穎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11日發現死亡,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設籍地為「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號十二樓」,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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