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94號
原   告 欣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沐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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