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94號
原 告 欣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沐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