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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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64號
原   告 李姜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提出於法院為之。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公司法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昕祐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3月9日經主管機
  關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為證。依此,
  在被告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惟原告起
  訴狀並未將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列為法定代理人,是其起訴程
  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之應補正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被告昕祐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9│
│  │245149)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       │
├──┼────────────────────────────┤
│2 │提出被告昕祐建設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  │省略)。                        │
├──┼────────────────────────────┤
│3 │具狀將被告公司全體股東列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4 │向潮州地政事務所調取被告昕祐建設有限公司於86年7月17日,│
│  │就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1建號建│
│  │物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之相關資料。並提出該資料到院供參│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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