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吳蔡秀珍
吳文淵
林武銘
相 對 人 劉政忠
黃勝麟
蔡孟 洧
吳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劉政忠、黃勝麟、吳明志如附件所示意思表
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劉政忠、黃勝麟、吳明志負
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出賣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經聲請人按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存證信函,除
相對人劉政忠、黃勝麟戶籍遷於楊梅戶政,其餘均遭郵務機
關退回,致無法送達該存證信函,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相對人劉政忠、黃勝麟、吳明志之戶
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遭退回之信封、土地謄本等為證。且本
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基本資料,相對人目前均無在監押紀錄
,而相對人劉政忠、黃勝麟目前均仍設籍於戶政事務所未遷
移。本院並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相對人吳明
志結果略以:被查訪人為吳明志之親戚,只知道吳明志搬家
,但不知道搬到哪等語,足認相對人劉政忠、黃勝麟、吳明
志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又聲請人寄至相對人 蔡孟洧 戶籍地之存證信函固因招領逾期
而遭退回,然本院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訪相對
人蔡孟洧結果略以:查訪時,居住該處男子指定聯絡人及附
近鄰居均表明,上開男子即蔡孟洧(見本院卷第55頁),則
相對人蔡孟洧即非屬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