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5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毓芳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蔡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4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