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733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秀美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