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4號
原 告 莊順良
莊姵珊
莊佩琪
莊坤誠
莊順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
被 告 陳武雄
陳家明
陳家章
陳秋玉
蔡陳春花
陳秋霞
陳明凱
陳 姚來春
陳秋璇
陳明珠
陳明秀
周陳麗
黃 王素櫻
黃 王素珠
王素蘭
吳 王素枝
謝 王素碧
王金葉
王奕智
王奕順
王淑桂
王淑華
王裕翔
王進忠
王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確定證明書關於原告「 莊姵琪 」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莊佩琪」。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 莊珮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莊姵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