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4號
原   告  莊順良
       莊姵珊
       莊佩琪
       莊坤誠
       莊順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
被   告  陳武雄
       陳家明
       陳家章
       陳秋玉
       蔡陳春花
       陳秋霞
       陳明凱
      陳 姚來春
       陳秋璇
       陳明珠
       陳明秀
       周陳麗
      黃 王素櫻
      黃 王素珠
       王素蘭
      吳 王素枝
      謝 王素碧
       王金葉
       王奕智
       王奕順
       王淑桂
       王淑華
       王裕翔
       王進忠
       王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確定證明書關於原告「 莊姵琪 」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莊佩琪」。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 莊珮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莊姵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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