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奕霖 、 陳建谷
及 陳慧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慧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09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