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04號
原 告 林驛書
被 告 御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仁
即 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債務不履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3,20
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7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