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何月涵
代 理 人 黃宜婷 律師
相 對 人 林玟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102年度板簡字第119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資料(附於101年
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卷內第41至51頁)等件影本各1份以為
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或汽車
,101年度亦無所得收入,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件附於本院102年度板簡字第1197號案
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侵權行為為由提起本件訴訟
,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2年度板簡字第1197號卷宗
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