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二號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辛○○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德謙 律師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