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О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及偽造貨幣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
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IVX6Q6L10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十│初│台││台│││台││││用品│期月││中│毒8│中│9││中│9│││第│徒│至│地│偵7│地│訴6│5│地│訴6│6││一│刑││檢│1│院│9││院│9│││級│││署││││││││├──┼──┼────┼──┼─────┼─┼───┼────┼─┼───┼────┤│竊│有四││台│2│台│││台│││││期月││中│2│中│9││中│9││││徒│9│地│偵4│地│訴6│5│地│訴6│6││盜│刑││檢│1│院│9││院│9││││││署││││││││├──┼──┼────┼──┼─────┼─┼───┼────┼─┼───┼────┤│竊│有一││台│0│台│││台│││││期年││中│8│中│1││中│1││││徒二│3│地│偵8│地│易4│6│地│易4│7││盜│刑月││檢│3│院│4││院│4││││││署│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