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李寶堂
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製│有幣││臺││臺││││││號││造│期伍│7中│中│2│中│5│││││5││刀│徒萬│旬│地│偵2│地│易7│3│同│上│5│執1││械│刑元││檢│2│院│5│││││6│││四││署│4│││││││3│││月罰│││2││││││││││,金│││││││││││││併部│││││││││││││科分│││││││││││││罰已│││││││││││││ 金繳 │││││││││││││新清│││││││││││││臺│││││││││││├──┼──┼────┼──┼─────┼─┼───┼────┼─┼───┼────┼───┤││有一││臺│6│臺││││││號││竊│期年││中│3│中│上2│││││3│││徒二││地│偵3│高│7│9│同│上│9│執0││盜│刑月││檢│1│分│易6│││││9│││││署│2│院│1│││││5││││││││││││││└──┴──┴────┴──┴─────┴─┴───┴────┴─┴───┴────┴───┘受刑人現在臺中監獄執行中。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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