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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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制作裁判之機關載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張瓊文」,應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法官黃清光、法官李得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述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正本關於制作裁判之機關誤載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張瓊文」,而與原本不符,爰依首揭規定,更正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法官黃清光、法官李得灶」,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黃清光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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