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丙○○原告 文欽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廿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廿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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