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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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高海木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高海木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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