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14號原告台南縣官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舉證證明被告2人間有530萬元借款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並請提出書證或聲請傳喚證人)。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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