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71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716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支票發票人係杰麗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乙○○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既非票據發票人亦非背書人,聲請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蔡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