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旭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丙○○
丁○○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戊○○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000000入監)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展榮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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