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告辛○○
辰○○卯○○壬○○癸○○戊○○丁○○庚○○丑○○子○○乙○○寅○○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巳○○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高雄簡易庭前於98年8月18日以98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1,633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惟因調解不成立,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3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32,4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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