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孝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