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告神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誌平 右原告與被告太電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叁佰叁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叁仟叁佰肆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零陸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尚欠新台幣柒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