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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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二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麗雪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四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