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37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許紫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9號事件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
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之證人 李椒貞 涉有詐欺等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在臺灣高雄地方法刑事庭審
理中(99年度訴字第1109號),因證人李椒貞於本件審理中
亦到庭證述在卷,該詐欺等犯罪嫌疑及本件其所證述(有無
授權簽發信用卡部分),因之無論係民事或刑事部分,均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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