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同興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同興工業有限公司已命令解
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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