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鄭詠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茂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茂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