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炳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確認其實際住居所地。據債權人陳報狀所載,債務人洪炳煌設籍於南投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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